📢南宁工商局公布10类违法房产广告(附案例点评)
我希望有个如你一般的人☝关注我、置顶我☝相伴每天
关注地产
数据南宁
生活买房
日记给你
分享
为进一步规范广告行业,提高房地产广告主、发布者和广告经营者对国家法律法规的认识、理解和守法意识,10月20日,南宁市工商局召开了南宁市房地产行业广告专题约谈会,通报了今年以来南宁工商局对全市房地产广告的基本监管情况。
据悉,市工商局在日常广告监管和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南宁市房地产广告行业涉嫌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的问题比较多,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今年1月—10月20日,监测大众媒体广告约14.85万条次,其中房地产广告8876条次。共立案查处房地产违法广告案件27件,其中广告中含有升值或投资回报承诺的违法案件立案7件;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即发布预售广告的违法案件6件;广告中未载明预售许可证号的违法案件3件;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的2件;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广告2件;使用绝对化用语案件2件;其他违法广告案件5件。
10月20日,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对在日常监管和案件查处工作中收集到的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行为进行了梳理,将其中触及10方面违法行为、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的违法房地产广告案例进行了分析点评,如下(内容有点多,可先收藏,得空再看全,记得文末互动话题投票噢~)
【1】宣传房地产项目升值或者投资回报承诺
案例警示:一些房地产公司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了宣传房地产项目升值或者投资回报承诺用语,比如:“地铁口增值物业,升值前景无可限量,3年保值回购保障”“30年超长摇钱树,头3年收益率达36%以上,高收益投资”“巨大升值空间,升值金铺”“升值幅度达50%,小投入,低门槛,高收益,头年投资回报率超6%,年递增10%及以上”等。
点评:上述广告语向大众宣传房地产项目能够升值,或者能够给购买者产生投资回报,属于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法对违法者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处以罚款。
(最高可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2】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即发布预售广告
案例警示:某些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建设楼盘的过程中,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情况下,对外发布房产预售广告。
点评: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即发布预售广告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五条“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四)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的规定。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法对违法者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处以罚款。
(可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在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中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案例警示:有些房地产开发商,对外发布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但在广告中并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点评:上述开发商向大众发布预售、销售广告,吸引广大消费者到售楼部购买房产,却没有在广告中标注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可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 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一)开发企业名称;
(二)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
(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案例警示:某些房地产企业,在广告中使用“1分钟车程即可到达客运站或10分钟车程到达在建火车南站,20分钟车程便可直达吴圩机场”“距地铁3号线秀厢大道站5分钟”等广告语。
点评:上述广告语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四条,两者均规定“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法对违法者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处以罚款。
(最高可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5】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案例警示:一些房地产广告中包含有“地铁2号线”等内容,其中“地铁2号线”还在修,其没有标注“在建”。
点评:上述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法对违法者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处以罚款。
(最高可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6】使用绝对化用语
案例警示:有些房地产项目,在广告中使用“世界级,低密山水,学府大城”“世界级皇家园林、国际级航母配套、满屋名牌9A精装”等内容。
点评:上述广告语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依法对违法者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处以罚款。
(最高可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7】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
案例警示:某些楼盘广告,广告语中出现“全国300米以上的地标写字楼,50%出自我公司”等内容。
点评:上述楼盘广告中使用了引证内容,但没有在广告中表明引证内容的出处。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依法对违法者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处以罚款。
(可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在互联网、大众媒体上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
案例警示:部分房地产楼盘在互联网及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上发布违法广告,比如发布的预售广告中并未载明预售许可证书号、使用“即买即升值”“即买即收租”“买房赚大钱”“超高回报率”“不容错过的投资”“联排别墅、稀缺资源、升值无限”“要赚钱,买金砖不如买金屋”“高铁响,黄金到,旺铺不愁租,租金流水来”“10分钟直达南宁东站”“半小时通达万象城”等广告语。
点评:上述房地产项目的互联网广告、大众媒体广告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依法对违法者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处以罚款。
(可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9】发布虚假、违法广告
案例警示:某些房地产楼盘发布的广告中包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如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广告中使用了非本楼盘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号进行宣传;声称楼盘内有多大的绿地,设有幼儿园、学校等配套设施,消费者购房后,发现根本没有相关绿地和设施;声称被评为“全国十大最具成长性的房企”,却根本不是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评选出来的;宣传“三房首付9万”,其实只是40多平方米的房子在装修的时候可以隔断成“迷你三房”。
点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对这一行为,工商部门将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法对违法者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可处罚款。
(最高可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10】发布含有风水等封建迷信内容广告
案例警示:某些楼盘广告用语中含有“古人一向以风水为居住前提,藏风聚气,得水围上,故谓之风水。既有山的精髓,又透着水之灵气,驾山驭水,乃风水佳楼”的内容。
点评:上述楼盘广告宣传楼盘的风水,含有风水等封建迷信内容。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法对违法者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可处以罚款。
(可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这些,还有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
对于地产圈、广告圈、房产营销人士等,
都需要好好学习,“吃透吃全”
勿碰红线、雷区。
否则,后果很严重!!!
好了,就分享到这了~你看到的这篇推文,也许你的朋友也中意,好东西记得分享噢~
想起这首熟悉的旋律♫♪
~ O(∩_∩)O互动留言
▼
房地产广告似乎在我们身边无处不在,哪些传播途径你更愿意去接受?
等你分享,记得文末右下方“写留言”噢
◆图文来源: 南宁市工商局、南宁日报、南宁晚报相关法律法规条文、网络配图等,南宁地产圈综合整理;
◆内容统筹:良哥,小编:传递正能量的小探,
◆公众号转载请注明出处;个人朋友圈,随你分享收藏
◆商业推广合作热线:0771-5509793,
◆购房咨询热线:0771-5760520 ;
◆南宁买房交流Q群:313258329;
◆你有爆料/投稿内容,记得第一时间私信南宁地产圈
◆爆料/投稿邮箱:15607800154@163.com ◆圈粉如遇买房困惑问题,欢迎私聊我们,小探虽不是地产圈老司机,能帮就帮
☟点击下方标题或图片,跳转传送门
▼“有房卖”“其他,自己理解”一夜刷爆地产圈、广告圈,next……
南宁地产圈
给你传递多些正能量
长按二维码关注我们
看完点个
一起聊↙阅读原文,来捏写留言↘